*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废止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有关
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2]3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切实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的义务和我国对外承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修改《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2件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附后)。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2件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十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房改房
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1999]10号)
(一)第五条修改为“职工所购房改房上市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合法原则,政府对房改房上市交易实行优惠政策,鼓励房改房上市交易。”
(二)第六条修改为“各市、州、县在完成了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普查,建立了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处理了普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后,应当放开房改房上市交易。”
(三)第八条中第3项、第7项合并作为第6项,并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上市交易的住房。”
(四)删去第三章交易程序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五)删去第十三条中的“(处、所)”。
(六)第十四条修改为“房改房上市交易双方应当签订合同,并持双方各自身份证、合同、已交有关税费等证件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分别办理房屋交易、权属登记手续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交易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必须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合同样本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