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有关
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2]3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切实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的义务和我国对外承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修改《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2件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附后)。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2件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十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湘政发[1999]5号)
(一)第三条中“省级储备继续由省农资总公司承担。小化肥储备以地(市、州)、县为主,”修改为“省级储备由省农资总公司和生产企业承担。小化肥储备以市、州、县为主。”
(二)第四条修改为“完善进口化肥管理办法。各种贸易方式和渠道进口的化肥均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在关税配额数量内的适用关税配额内税率,超过该数量的进口适用关税配额外税率。进口单位根据国家经贸委有关文件要求,将申请化肥关税配额的材料送交省经贸委,统一转报国家经贸委。符合条件的化肥进口单位可通过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由国家经贸委将化肥关税配额分配到进口用户。申请化肥国营贸易的单位主要为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农资公司、农业站(土肥站、种子站、农技站)、化肥生产企业;申请化肥非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主要为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经济特区化肥进口企业。严禁任何单位倒卖或自行调剂化肥进口配额。否则,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三)删去第五条中“并对有经营资格的单位调运农用化肥和磷矿石等原辅材料实行优惠运价。对化肥生产、经营和省内短缺品种的进口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