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有关
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2]3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切实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的义务和我国对外承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修改《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2件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附后)。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2件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十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规范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湘政发[1995]17号)
(一)第一条第一款中“收费标准价外”修改为“营业收入”。
(二)第一条第一款中“4%”修改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