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有关
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2]3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切实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的义务和我国对外承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修改《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2件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附后)。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2件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十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国有煤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湘政发[1995]9号)
(一)文件名称“关于扶持国有煤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修改为“关于扶持国有和重点煤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二)文中“国有煤矿”修改为“国有和重点煤矿”。
(三)删去第二条。
(四)第三条中“恩口、斗笠山、煤炭坝、谭家山、辰溪、湘潭王家山、娄底七一、怀化均坪、常德赤峰等国有煤矿水大矿井”修改为“金竹山、冷水江、宝源、周源山、煤炭坝、谭家山、辰溪、新生、群力、常德赤峰(方面坪井)、常德青峰、常德广福桥、衡阳裕民、邵阳石下江、娄底资江、娄底大建、牛马司、洪山殿、马田、株洲桃水、怀化五一、涟源七一、斗笠山煤业公司等国有和重点煤矿水大矿井”。
“具体执行办法由省煤炭、乡镇企业、电力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实施。”修改为“具体执行办法由省经贸委、省煤炭工业局、省电力公司共同制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