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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有关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

  (三)第八条中第3项、第7项合并作为第6项,并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上市交易的住房。”
  (四)删去第三章交易程序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五)删去第十三条中的“(处、所)”。
  (六)第十四条修改为“房改房上市交易双方应当签订合同,并持双方各自身份证、合同、已交有关税费等证件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分别办理房屋交易、权属登记手续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交易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必须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合同样本的要求。”
  (七)删去第十五条。
  (八)第十八条修改为“改变房改房使用性质的,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九)第二十条中“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机构”,修改为“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中心。”
  (十)删去第二十一条中的“优先提供购房贷款”。
  (十一)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以买卖方式上市交易房改房,应缴纳下列税费:1、土地收益金按交易额的5‰,由卖方缴纳;2、契税按交易额的1%计征,由买方缴纳;3、印花税按交易额的0.5‰计征,由买方缴纳;4、房屋转让手续费按每平方米1.5元交纳,交易双方各承担50%。
  (十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免征5%的综合税”修改为“退回原售房改房已交土地收益金,并免征新购住房契税”。
  (十三)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处、所)”。
  (十四)删去第二十六条。
  (十五)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合并,修改为“各地要加强房改房上市交易政策的宣传,优化职工住房消费环境。各级房改、财政、税务、国土、建设、房地产、物价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通知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通知》(湘政发[2000]12号)
  (一)第12条中“评估结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修改为“评估结果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第14条第二款修改为“改制涉及的土地以国家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土地估价报告随同备案。”
  (三)第17条中“认真搞好土地评估结果确认”修改为“认真搞好土地评估结果备案”。
  十一、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199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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