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条中“省级储备继续由省农资总公司承担。小化肥储备以地(市、州)、县为主,”修改为“省级储备由省农资总公司和生产企业承担。小化肥储备以市、州、县为主。”
(二)第四条修改为“完善进口化肥管理办法。各种贸易方式和渠道进口的化肥均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在关税配额数量内的适用关税配额内税率,超过该数量的进口适用关税配额外税率。进口单位根据国家经贸委有关文件要求,将申请化肥关税配额的材料送交省经贸委,统一转报国家经贸委。符合条件的化肥进口单位可通过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由国家经贸委将化肥关税配额分配到进口用户。申请化肥国营贸易的单位主要为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农资公司、农业站(土肥站、种子站、农技站)、化肥生产企业;申请化肥非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主要为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经济特区化肥进口企业。严禁任何单位倒卖或自行调剂化肥进口配额。否则,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三)删去第五条中“并对有经营资格的单位调运农用化肥和磷矿石等原辅材料实行优惠运价。对化肥生产、经营和省内短缺品种的进口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八、《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镇企业科技进步的决定》(湘政发[1999]6号)
(一)删去第四条第一自然段中“优惠政策和”。
(二)删去第四条第三自然段中“证券等有关部门要选择有规模、有潜力的科技型乡镇企业,帮助其上市融资。”
(三)第四条第四自然段修改为“鼓励和扶持乡镇企业进行科技开发。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扶持乡镇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乡镇企业的科技开发,享受国家和我省制定的有关科技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乡镇企业要加强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联合与协作,进一步拓宽产学研结合的路子。乡镇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国家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省高新技术引导资金。”
九、《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南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发[1999]10号)
(一)第五条修改为“职工所购房改房上市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合法原则,政府对房改房上市交易实行优惠政策,鼓励房改房上市交易。”
(二)第六条修改为“各市、州、县在完成了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普查,建立了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处理了普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后,应当放开房改房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