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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有关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

  (三)第三条中“要按照省公安厅、省劳动厅(湘公(消)[1995]18号)文件精神”,修改为“要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省公安厅、省劳动厅(湘公(消)[1995]18号)文件精神”。
  (四)第四条中“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修改为“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对新开工的各类建筑工程,要把消防安全设施列入建设规划,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修改为“对新开工的各类建筑工程,要把消防安全设施列入建设规划,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五)第五条中“各级各部门的行政一把手和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修改为“各级各部门的行政一把手和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和《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履行重特大安全事故防范职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六)文中“消防部门”修改为“公安消防机构”,“火险隐患”修改为“火灾隐患”,“消防违章行为”修改为“消防违法行为”。
  六、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1998]18号)
  (一)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涉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产品鉴定、出口报关、企业定级、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的,各地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服务工作。”
  (二)第三十条增加一款:“对全省个体私营经济的管理和统计,应维持现状不变,即原由王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和统计的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和统计,原由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管理和统计的仍由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管理和统计。”
  七、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湘政发[199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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