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上修改,对本通知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规范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湘政发[1995]17号)
(一)第一条第一款中“收费标准价外”修改为“营业收入”。
(二)第一条第一款中“4%”修改为“3%”。
(三)第一条第三款中“每年从事业性、专项性收费中征收5%”修改为“每年从事业性收费中征收3%”。
(四)第一条第四款修改为“对休闲娱乐业 (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酒吧、游艺室等娱乐场所等)按营业收入征收2%。”
(五)第二条修改为“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市场价格调控,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业高新科技项目开发和受灾期的‘菜篮子’工程扶持,以及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六)第五条删去“要从抑制通货膨胀、稳定市场物价的大局出发”。
四、《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1996]3号)
(一)第六条第(十一)项中“由政府人事部门责令其改正”修改为“由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二)删去第六条第(十一)项中“对单位处以少缴或冒领金额200%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少缴或冒领金额4%的罚款。”
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市和城镇消防工作的通知》(湘政发[1997]31号)
(一)第一条中“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财政增拨专款和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增加消防投入的办法,解决各种普通消防车辆、通讯及特种装备不足的问题,力争在3年内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为单位服务的配套消防设施,要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落实达标措施。市政消火栓要采取政府协调、受益单位出资、城建部门安装、消防部门监督落实的办法,力争3年内补装到位。”修改为“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财政增拨专款和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增加消防投入的办法,按《湖南省消防工作“十五”发展计划》的要求,解决各种普通消防车辆、通讯及特种装备不足的问题。城市企业、事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的消防设施,要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落实达标措施。市政消火栓要采取政府出资、城建部门安装、公安消防机构监督落实的办法,力争尽快补装到位。”
(二)第二条修改为“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地城市城镇消防专业规划的要求,加快消防站建设步伐,完成《湖南省消防工作‘十五’发展计划》规定的消防站建设任务。同时,还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各城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多种形式的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建设到位,并报省公安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经验收合格后,其人员着国家统一规定的专职消防员制式服装,专职消防队员的待遇,原则上企业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不低于一线职工的标准。消防部队正常执勤所需的业务经费,各级财政应尽量予以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