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第五条中“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修改为“由财政部门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
“征收比例按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货币资金(含有价证券等)等资产评估确认总值的5—7%的年率征收,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租赁,其占用费按7—10%年率征收,对差额预算单位按不低于3%的年率征收。”修改为“征收比例按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货币资金(含有价证券等)等资产评估确认总值的1—3%的年率征收。”
(六)第六条修改为“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后如发生转让、出售等产权变动行为,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转让、出售等收入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湘国资行字[1996]25号)的规定办理。”
(七)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并处以相当于隐瞒数额20%以下的罚款,”及“和经济处罚”。
(八)删去第九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通知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国有煤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湘政发[1995]9号)
(一)文件名称“关于扶持国有煤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修改为“关于扶持国有和重点煤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二)文中“国有煤矿”修改为“国有和重点煤矿”。
(三)删去第二条。
(四)第三条中“恩口、斗笠山、煤炭坝、谭家山、辰溪、湘潭王家山、娄底七一、怀化均坪、常德赤峰等国有煤矿水大矿井”修改为“金竹山、冷水江、宝源、周源山、煤炭坝、谭家山、辰溪、新生、群力、常德赤峰(方面坪井)、常德青峰、常德广福桥、衡阳裕民、邵阳石下江、娄底资江、娄底大建、牛马司、洪山殿、马田、株洲桃水、怀化五一、涟源七一、斗笠山煤业公司等国有和重点煤矿水大矿井”。
“具体执行办法由省煤炭、乡镇企业、电力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实施。”修改为“具体执行办法由省经贸委、省煤炭工业局、省电力公司共同制定实施。”
(五)删去第四条。
(六)第八条后增加“各级集中的煤炭开发基金只能用于煤矿建设、安全补欠及煤矿公用工程等与煤矿有关的投入。”
(七)删去第九条第(2)项。
(八)删去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