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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有关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有关
 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2]3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切实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的义务和我国对外承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修改《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2件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附后)。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2件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十日

          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人民政府及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共12件)

  一、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湘政发[1994]33号)
  (一)第一条修改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改变使用性质,采取出租、出借、租赁、承包(含内部承包)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办经济实体等多种形式从事盈利性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第二条中“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修改为“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第三条中“必须按规定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准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修改为“必须按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报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第四条中“非经营性资产用于开办经济实体并作为经济实体注册资本的,经主管部门审核签具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进行资产评估,办理资产划转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经济实体凭划转资产的文件才能将其作为注册资本进行注册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凭划转资产文件减少本单位资产。”修改为“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用于开办经济实体并作为经济实体注册资本的,经主管部门审核签具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批后,进行资产评估,办理资产划转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经济实体凭划转资产的文件才能将其作为注册资本进行注册登记,单位凭划转资产文件减少本单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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