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5号
《四川省华侨捐赠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华侨捐赠条例
(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华侨、华侨社会团体、华侨投资企业(以下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地向本省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以下称受赠人)捐赠财产,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公益事业是指以下非营利的事项: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技、文化艺术、医疗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它社会公益事业。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侨办)是全省华侨捐赠工作的行政指导、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参与对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捐赠应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劝募、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六条 捐赠应遵守法律、法规。捐赠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