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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失效]

第四章 法律援助人员、受援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二)因受援人不履行义务严重影响其办案的,可以申请终止法律援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援助人员不得向受援人及其亲属收取钱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不得终止援助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
  第二十一条 受援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向案件办理机关申请缓收、减收或者免收案件诉讼费、仲裁费等费用;
  (二)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
  (三)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受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及相关情况;
  (二)提供有关证明和证据材料;
  (三)协助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收取的法律服务费和其他合法收入应当存入财政专户,专款用于法律援助事项,并接受审计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提供必要的方便。政府有关部门向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事项的相关资料,应当免收费用。
  第二十五条 受援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调查取证等办案必要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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