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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议

  省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进行。
  二、对企业罚款,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必须公开、公正,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禁止违法设置罚款项目、超出法定幅度罚款、重复罚款等乱罚款行为。
  对企业罚款,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和罚缴分离制度,使用省人民政府统一监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必须全部上交国库,禁止任何形式的罚款收入提留分成。
  三、禁止下列各种摊派等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一)对企业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之外的集资;
  (二)强行要求企业提供赞助、捐献;
  (三)强行要求企业提供担保;
  (四)强行要求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和与企业无关的会议;
  (五)强行要求企业参加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培训、技术考核等;
  (六)强行要求企业刊登广告、订购书报刊物及音像制品;
  (七)强行要求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或者为企业指定施工单位;
  (八)要求企业报销各种费用;
  (九)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要求企业无偿提供劳务或将公益性义务劳动变为向企业摊派财物;
  (十)占用或变相占用企业的房产、汽车等财物;
  (十一)非法增加企业负担的其他行为。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清理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及其他增加企业负担的项目。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必须坚决取消,并向社会公布;保留下来的项目,标准过高的,应当把标准降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减轻企业负担。
  五、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得下达罚没指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划清部门之间、部门上下级之间的管理权限,防止有关部门重复收费和重复罚款。
  六、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经济检查,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检查,不得违规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接受任何馈赠,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非法增加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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