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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议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7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议》于2002年9月28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9月28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禁止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议
          (2002年9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湖南省禁止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条例(草案)》的议案,第三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我省各地区、各部门在禁止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问题仍未得到很好解决,有些问题还很突出。这些问题,严重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加重了企业负担,损害了政府形象,影响了经济发展。为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进一步改善我省的经济发展环境,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特作如下决议:
  一、向企业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超出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变相收费、重复收费、搭车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应当坚决予以制止。禁止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行向企业进行经营服务性收费。
  向企业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费依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由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或者经国家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当地财政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的全国统一专用票据,按照有关规定在企业持有的企业负担登记卡中予以登记,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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