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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2修正)

  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由见义勇为基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牺牲的,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符合烈士条件的,授予烈士称号,并对其家属给予抚恤;不够烈士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因工牺牲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公民由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关于人民群众因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而致伤亡的抚恤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致伤残的,其医疗费、生活补助费、伤残补偿费等依法由侵害人或者侵害人的监护人承担,侵害人或者侵害人的监护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公民所在单位按工伤处理;单位无法解决或者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作出突出贡献的待业人员,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和介绍其就业。
  第二十八条 公民在同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以及在调解民间纠纷中,人身受到伤害就医时,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拒绝或者延误抢救治疗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追究医疗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民因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其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公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保护。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与所属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应与辖区内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作为考核该地区、该部门、该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各部门、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十一条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取得下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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