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干线、车站、码头、机场的治安管理,严格检查违禁物品,严厉打击抢劫、盗窃运输物资、旅客财物和倒卖车、船、机票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 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落实治安责任,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预防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切实抓好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设,做好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工作,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第二十条 教育部门以及各类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道德品质教育等行为规范教育,与社会、家庭配合,预防学生违法犯罪的发生,并做好有轻微违法行为学生的帮助教育工作。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办好工读学校。
第二十一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工作对象的特点,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的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
第二十二条 驻省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积极开展军民、警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支持和配合地方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武装部门应当组织民兵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搞好治安联防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每个家庭都应当教育家庭成员遵纪守法,加强邻里团结,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监护人应当对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民应当认真学法、守法,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表彰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有功人员。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