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3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3日)废止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煤塌陷地复垦
及征迁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
(皖政办[2002]44号)
淮南、淮北、宿州、阜阳、亳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目前,因采煤引起的土地塌陷和村庄搬迁问题较为突出。为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利益关系,节约和合理用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以下简称
《土地管理法》)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采煤塌陷地复垦、征用和村庄搬迁补偿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煤塌陷集体土地采用复垦(平整)与征用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因采煤将造成集体土地塌陷的,煤炭企业应提前6个月将可能土地塌陷情况通报所在县(含县级区,下同)人民政府,并会同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现场勘测土地现状,清点地上附着物。采煤塌陷土地稳沉后,由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煤炭企业现场鉴定,确定塌陷土地的复垦(平整)区和征用区。原则上塌陷深度在1.5米以内(包括1.5米)且非常年积水的土地作为复垦(平整)区,超过1.5米的作为征用区。具体按以下办法操作:
(一)土地塌陷稳沉后,塌陷深度在1.5米以内(包括1.5米)且非常年积水的土地,由煤炭企业支付土地复垦(平整)费,交由集体土地所有者组织复垦(平整)。其中,深度在0.2至0.5米以内的,土地复垦(平整)费(含肥力补偿费)的支付标准为每平方米3至4.5元;深度在0.5至1米之间的,每平方米6至7元;深度1至1.5米之间的,每平方米8至9元。
(二)土地塌陷稳沉后,深度超过1.5米和塌陷深度1.5米以内且常年积水的土地,以及如复垦后不能恢复原用途的塌陷农用地,要及时办理征地手续,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倍数按
《土地管理法》和
《实施办法》规定的低限执行,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塌陷土地征用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安排给原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