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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居民收取村内集体公益事业建设资金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居民收取
 村内集体公益事业建设资金的通知
 (皖办发[2002]13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村级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的管理,妥善解决农村中不同从业人员负担水平不公的问题,促进农村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安徽省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和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皖办发[2000]11号)的有关规定,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起,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居民收取村内集体公益事业建设资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取的范围及标准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不承包土地(含不承包耕地、山场、水面以及承包土地被依法占用),不属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的征收对象,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行政村范围内并享用村内公益设施,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居民(不包括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残疾人及其他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均为村内集体公益事业建设资金的收取对象。村内集体公益事业建设资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可参照本村农民承担的1997年乡统筹费和现行农业税附加或农业特产税附加的负担水平),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50元。
  二、收取方式
  村民委员会应于每年年初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收取预案,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的决定 (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批准的村内集体公益事业建设资金的收取对象及标准,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填入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安徽省农民负担监督卡》,交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发放。村内集体公益事业建设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收取,收取时必须开具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安徽省农民负担专用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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