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在正常职责范围内履行正常公务参与农网改造工作的,一律不得收取任何工作费用;参与农网改造发生的费用一律在本单位行政事业经费中支出。其中,涉及以下收费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电能表首次计量检定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或依法授权具备条件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及时对第二期农网建设与改造户表工程电能表进行使用前的首次检定,切实满足农网改造工期的需要。电能表首次计量检定费用由承担检定的技术机构自行消化,不再向农网改造项目法人和农户收取电能表首次计量检定费。各检定机构要认真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的行为,一定要严肃执法;对违反规定导致电能表计量不准、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二)咨询费。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农网改造工程收取咨询费,各项目法人也不得用农网改造资金向任何单位支付农网改造工程咨询费等费用。
四、关于农户出资标准。
国家和省已明文规定农网改造中农户的出资范围和出资标准,即电能表及电能表以下进户线的材料费由农户出资,电能表以上由电力部门列入农网改造计划。我省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对更换电能表的农户每户收取130元,不更换电能表的农户每户收取50元。电力部门和施工单位不得再以采购费、人工费、安装费、搬运费等任伺名目向农户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也不得让农户承担或变相承担误餐费、饮料费等额外开支。
五、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检查各项收费行为,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纠正。纪检监察、审计、物价、计划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查处借农网改造之机违规收费的行为,特别要严肃查处以下行为:一是收取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二是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三是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四是不执行国家规定的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政策;五是将行政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公务实行有偿服务的。对态度不端正、情节恶劣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通知规定适用于第二期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涉及的概预算编制和有关费用、税收等政策,并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凡在2002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不符合本通知精神的有关费用,应按本通知精神办理。国家、省及有关部门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出台已实行的涉及农网改造工程的其他各项优惠政策,不与本通知发生冲突的继续执行;不符合本通知精神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