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有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个人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强令、纵容、授意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因个人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个人的其他不廉洁行为及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管理责任是指被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的地区或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业务活动应负有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任用或依纪、依法查处的重要依据。
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审计结果所反映问题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影响和被审计对象应承担的责任等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结合审计机关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党委(党组)在讨论决定已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的职务变动时,应把审计结果作为一项重要依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和使用干部。
第二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察考核、职务变动的一项重要依据。对政绩突出、为政清廉的干部,应向党委建议适时提拔任用或表彰奖励;对审计机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干部,不得提请党委(党组)对其职务晋升进行讨论研究;对发现一般性问题的干部,应按照有关干部监督制度,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诫勉或向党委(党组)提出职务调整建议。
组织(人事)部门在向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党组和政府党组报送有关领导干部任免材料时,对已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将其经济责任审计情况一并报送。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接到审计机关移送的材料后,应当就其反映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决定立案的,应将立案决定通知组织部门和审计机关。查处结果在报告同级党委的同时,向组织部门和审计机关通报。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组织部门和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应将有关材料存入该干部的廉政档案。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对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地区或单位年度目标考核、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