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由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统一管理。根据党委、政府要求和领导班子建设需要,每年底由联席会议研究确定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的总体任务量,并纳入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承办。年度内,组织部门按照年度审计计划,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具体审计对象名单,报党委分管党务工作的副书记审查同意,并出具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委托书,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
纪检监察机关因工作需要,也可就某一专项问题直接向审计机关出具审计委托书。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审计管辖范围,分级委托和分级组织实施。
(一)对省直党政机关、群众团体、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市(州)委书记、市(州)长,市 (州)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以及拟提拔为市级领导的县(市、区)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省委组织部委托,省审计厅组织实施。
(二)对市(州)直党政机关(除审计局)、群众团体、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县(市、区)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以及拟提拔为县级领导的正科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州)委组织部委托,市(州)审计局组织实施。
(三)对市(州)审计局长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州)委组织部报经本级党委同意后,提请省委组织部委托省审计厅组织实施。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对象是:
(一)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
(二)政府重要经济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
(三)群众反映问题比较多的领导干部。
(四)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或单位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重大经济决策合法合规性和效益情况。
(三)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或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真实性。
(四)预算外资金收支及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