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四川省市、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委办[2002]12号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市、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市、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和完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其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及《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人事部、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审办发[2001]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省委、市(州)委管理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以及长期主持工作的常务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所在地区或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依法实施审计,对存在的问题明确被审计对象应当负有的经挤责任。
第四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原则上均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对因特殊情况未经审计而离职的领导干部,不得解除其经济责任,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审。
第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统一领导,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各市(州)、县(市、区)应建立经济责任审计专门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其部门预算。
第二章 审计计划管理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和审计的必要性与审计力量的可能性相结合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