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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

  2、将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包括全系统)、省环境保护局、省计划生育委员会4个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收取的预算外收入(不含其所属院校和自收自支单位的收费,下同,收入项目见附件1)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全额上缴省国库;其支出由省财政厅按该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确保必要的经费供给。
  3、对省国土资源厅、省外经贸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16个省直部门的预算外资金(见附件2),实行收支脱钩管理。其预算外收入缴入财政专户,省财政厅按核定的综合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年度财政支出,编制综合财政预算。
  4、其他有预算外收入的部门和单位,暂维持现行管理方式,但要按照综合预算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和规范预算外收支管理,加大预算内外资金的统筹力度。今后将根据改革的进展情况逐步实行综合预算或收支脱钩管理。
  (二)从2002年开始,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以及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
  1、对省级行政单位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一级事业单位所开支的行政性经费,对符合定员定额管理条件的事业单位开支的事业费,要按定员定额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2、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省财政厅印发的《安徽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1]942号)编制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要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进行项目排序,并结合当年财力状况,优先安排急需、可行的项目。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其实施过程及完成结果要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3、省直各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和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省财政厅在批复其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
  (三)继续完善预算外资金等收入的收缴制度,严格实行收缴分离
  1、有预算外收入的执收单位应将所收的全部资金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收坐支预算外收入。应缴纳有关费用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执收单位发出的缴款通知,直接将应缴纳费用缴入指定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暂时难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的少量零星收入和当场执收的收入(如工本费等),可先由缴款单位或个人直接缴给执收单位,再由执收单位及时将收入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对个别单位保留的收入过渡户将逐步取消,所有预算外资金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同时,取消原对一些单位实行的预算外收入按一定比例留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管理办法。
  2、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缴业务,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委托代理银行办理。代理银行每日通过网络系统将代收的预算外资金,全部划转到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同时,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的要求,对收缴的收入按部门进行分账核算,并及时向执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反馈有关信息。
  3、自2002年6月1日起,省直驻肥以外单位的预算内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要就地直接缴入省国库;预算外资金缴入各单位在当地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收入待解户,再由代理银行按月从预算外资金收入待解户全部直接划转到省财政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收入待解户只能用于预算外收入收缴,不得用于执收单位的支出。驻省外的省直单位预算外资金由执收单位先集中,再按季汇入省财政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四)促进市、县加大“收支两条线”改革力度
  目前,各市、县都在大力推进“收支两条线”的改革工作,但进展不平衡。为了进一步促进各地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从2002年起,各地公安、环保、计划生育等执收执罚部门的预算外收费收入,要按规定的级次分别上缴省级国库和地方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各地其他部门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一律缴入财政专户管理。在收缴制度上,继续推行和完善收缴分离和罚缴分离办法。同时,各市、县要加快部门预算的改革步伐,2003年各市财政都要对公安、环保、计划生育等部门实行部门预算,并尽可能扩大实行部门预算的范围,县级财政也要积极推进部门预算改革,力争2004年市、县各部门全面实行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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