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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老龄
 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的通知
 (皖政[2002]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六月七日

           安徽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
              (2001—2005年)

  为促进我省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精神,结合我省人口老龄化的实际,特制定《安徽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2001—2005年)》(以下简称《计划》)。
  一、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老龄事业有了较快发展。1995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老龄委等14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安徽省老龄工作发展规划(1995—2000年)》,有力地推动了老龄事业的发展。老年人的经济供养与医疗保障得到改善,老年福利、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发展较快,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重视,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氛围逐步形成,老年人生活质量明显提高,老龄组织健康发展。但是,我省老龄事业总体上仍滞后于人口老龄化的要求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主要表现为,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老年设施、产品与服务短缺,老年精神文化生活不够丰富,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老龄事业发展机制尚待建立和完善。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省老年人口上升的比重及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将进一步加快。1998年,我省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超过总人口的10%;2000年已达659万,占总人口的10.5%,其中65岁以上老年人口达446万,占总人口的7.45%。今后一个时期,我省老年人口还将继续增长,人口老龄化具有发展快、老年人口数量大、地区发展不平衡、超前于社会经济发展等特点。老年人对经济供养、医疗保健、生活照料和精神文化等方面需求的日益增长,必将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巨大的挑战。解决老龄问题,满足老年人口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实现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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