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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确保危房改造工程顺利实施。各地要按照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基本消除中小学危房的通知》(川教计[2001]173号)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用3—5年时间基本消除现有中小学危房。省、市、州财政要确保中央、省危改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并安排落实危改配套资金,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危改经费。
  (四)完善人事编制管理。县、市教育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所辖中小学生源情况,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2]46号),提出所辖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配备方案,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农村中小学重新核编后,要妥善安置中小学教职工中的富余人员,可参照执行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政策,也可根据本地财政承受能力和人员分流任务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分流政策。
  三、明确责任,加强监督,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一)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农村义务教育工作、保证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负有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制订具体落实措施,明确目标和责任,保证《通知》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认真履行职责,把督导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作为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重点。
  (二)定期通报,加强监督。每年,各县(市、区)政府向市、州政府专题报告一次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情况,各市、州政府向省政府专题报告一次。各市、州落实《通知》的情况,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编办督促检查。对到今年8月底仍未召开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的市、州和仍未实行农村中小学管理体制“以县为主”的县(市、区),省政府将通报批评。各地要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川财教[2001]69号)要求,严格执行教职工工资发放情况统计报告和按期通报制度。对到2002年6月底止仍有工资拖欠的县(市、区),省财政将扣减税收返还或其他财力补助,同时停拨专项经费,将资金直接调入拖欠地的工资专户。
  (三)建立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凡是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市、州、县(市、区),不准机关盖办公楼、买轿车,不准领导干部出国,违者要追究领导责任并通报批评。对挤占挪用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不及时修缮危房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以及违反编制管理规定、超编制招聘人员的,要追究领导和直接管理者的责任并通报批评。对积极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卓有成效的先进个人和集体将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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