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
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办函[2002]131号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为了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已翻印下发,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促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
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是推动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认识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的领导和支持,切实按照《通知》的要求,狠抓落实。
当前,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农村税费改革正处于重大调整时期,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算好“三笔帐”:一是农村义务教育维持正常的基本需求帐;二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来源帐;三是税费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缺口帐。在此基础上,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不低于改革前水平。
二、把握工作重点,完善措施,狠抓落实
(一)确保农村教职工工资发放。省政府已将此项工作列入今年对市、州政府的考核范围。各地要在今年上半年内,将拖欠的应由财政负担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基本工资补发完,并坚决杜绝新的拖欠。在财政预算安排上,通过着力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统筹安排预算内外资金等多种手段,确保年初把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预算打足算够,不留缺口。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和中央所得税分享改革,加大对困难地方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工资支付能力。坚持工资专户管理制度,确保按规定筹措专户资金,专项用于工资发放。
(二)保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各地要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普通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参考标准的通知》(川财教[2001]87号),抓紧制定标准,并积极采取措施,加大投入,确保逐步达标。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杂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杂费收入应确保农村中小学的正常运转,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开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