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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监理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监理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建法[2002]105号)


各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快我省工程建设监理行业发展步伐,提高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素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监理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若遇到问题,可直接向省建设厅工程建设管理处反映。
  附件:《福建省监理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设厅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监理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省工程建设监理行业发展需要,根据《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福建省监理工程师的考试、注册、执业等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是指参加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统一考试,达到我省规定的分数线,取得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经注册取得《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后,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福建省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管理机关,统一负责福建省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考核、注册、执业等管理工作。
  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发放和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工作。
  县(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福建省监理工程师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福建省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和义务:
  (一)取得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者,应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才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
  (二)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担任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岗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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