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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失效]

  六、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要进一步加强对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严格粮食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加强粮食宏观调控。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发[2001]28号和甘政发[2001]84号文件规定,做好粮食收购企业收购资格的审查工作,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从事合法的粮食购销活动,积极支持培育粮食交易市场,切实解决农民“卖粮难”的问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粮食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非法收购粮食的行为,严厉打击在粮食市场中销售劣质霉变粮食、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以及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种种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各级卫生、质检、工商、粮食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对粮食品质的监管,确保粮食食品安全。粮食、质检部门要组建粮食质量稽查机构,对进入市场销售的粮油,必须先进行检验,不合格的坚决不得入市;对允许进入市场销售的,也要经常抽查复查,并将检验结果记录在案,确保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的粮油食品。
  七、切实做好退耕还林和贫困地区、灾区的粮食供应工作。我省实施退耕还林(草)的地方,既是生态建设区,又有相当一部分是贫困多灾、经济不发达的缺粮地区。因此,做好退耕还林和贫困地区、灾区的粮食供应,对保持社会稳定和保证人民生活十分重要。我省1999—2001年退耕还林(草)面积185.7万亩,今年增加170万亩,累计年内需供应补助粮食5亿公斤。各级粮食部门要早动手、早安排,确保补助粮按数量、标准、品种要求及时供应到退耕农户,不能出现断档脱供现象。粮源不足的地方,由上一级粮食管理部门协调,或在全省粮食购销企业中招标筹措,不允许自行从省外和市场上采购,以消化省内粮食库存。要建立退耕还林补助粮供应举报制度,凡群众反映的兑现方面的问题,主管部门要在3—5天内派人到现场调查核实,进行处理;对个别问题严重、情节恶劣的,依照有关规定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为保证退耕还林(草)补助粮的供应,对财政拨补的粮款,在按照库存均价收回退耕还林粮食占用贷款本息的前提下,留给企业合理的销售费用,并由省粮食局会同省农发行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对灾区的口粮用粮,由民政部门的灾民救济款解决,不足部分可动用地方储备粮解决,不再借用企业的商品周转粮,以减轻粮食企业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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