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进一步开拓省内市场,通过改善服务、提高质量,努力扩大省内市场占有份额。要在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认真做好“甲子粮”,“506粮”抛售工作,满足农村缺粮农民口粮和加工企业用粮的需要。对现有的商品库存粮,粮食购销企业可按等量对冲的办法进行销售,年内以新收购的定购粮补齐库存。要继续向中央争取政策扶持,力争处理一批陈化粮,对现有因政策因素造成的高价位库存陈粮,应研究具体补贴办法予以消化。
三、保证粮食收购资金贷款供应,完善资金监管办法。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适应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出现的新情况,相应调整信贷政策。对中央和省级储备粮的收购、移库、轮换业务,要保证其合理的资金需要;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要继续按照“收一斤粮,给一斤粮款”的政策,保证收购资金贷款供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退出保护价的粮食、其他非保护价的粮食,以及随行就市收购和优质优价收购的粮食,继续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供应收购资金贷款;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异地粮食购销,应区别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贷款支持;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种粮大户实行合同收购、与粮食加工企业联合经营扩大粮食销售,要在对贷款实行封闭管理,保证粮食销售货款在规定时间内全额回笼的前提下,给予贷款支持。农业发展银行要改进金融服务,推行银行承兑汇票,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要加强资金运行监管,进一步防范贷款风险。
四、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切实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的安置费用。目前,我省粮食企业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支持力度。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粮食企业改革的责任,消除地方对粮食企业人员分流依赖中央和省上的思想,切实把粮食企业职工统一纳入地方社会保障体系。各级政府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分流人员安置费用的筹措办法,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企业分流、安置人员所需资金不足的,地方财政应积极给予支持。对财政困难的县(市),由省财政给予适当帮助。各级工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通过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股份制改制的企业,在资本验证、注册登记、产权变更等方面提供高效服务。
五、在确保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前提下,允许粮食购销企业与粮食加工企业开展联营业务试点。为加快粮食购销企业库存粮食的轮换,降低轮换成本,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作用,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实现购销企业和加工企业的优势互补,提高综合经济效益,通过加工环节的增值,实现粮食顺价销售。根据国家5部委《通知》精神,我省拟选择1—2个具备条件的粮食购销企业,在保证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前提下,与粮食加工企业联营,进行委托加工试点。加工企业要从设备先进、管理完善、生产能力强、产品形成系列的大型面粉加工企业中选择,各地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推荐。农业发展银行要切实加强联营中对信贷资金运行和粮食实物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