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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02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0日)修改

上海市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1998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2年4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城市详细规划,是指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而提出具体规划要求的地区性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各层次总体规划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环境建设的目标,对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强度、空间环境、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出具体控制性规定的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实施开发地区的各类用地、建筑空间、绿化配置、交通组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建筑保护等作出具体安排的规划。
  第四条 (作用)
  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经批准的城市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详细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 (编制和审批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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