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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2002修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租赁房屋、场地的方式使用土地。
  第五条 (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市建设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征用集体所有土地: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商投资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时,使用本市规划城市化地区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的;
  (二)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买卖或者其他转让方式取得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而获得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商投资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本市规划城市化地区范围外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其股份不得转让。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合营者将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的;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合作者将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的。
  第七条 (用地申请和审批)
  除租赁房屋、场地的情形外,需使用本市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由外商投资者或者中方合营者、中方合作者持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照本市建设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经审核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申请人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八条 (土地使用费的核定)
  经审核批准用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并按下列规定办理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核定手续:
  (一)使用国有土地的,向市房地局办理,其中在浦东新区范围内的,向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二)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向所在地的区、县或者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租赁房屋、场地的,应当持租赁合同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登记备案,并按前款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核定手续。
  第九条 (土地使用费缴纳义务人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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