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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放心食品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和相关制度
  (十六)各级政府责任。各级政府对当地放心食品工程的实施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认真协调有关部门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要建立督办制度,把责任明确到各部门,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十七)各部门责任。
  卫生部门根据《食品卫生法》负责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和实施放心食品工程工作的组织与协调,与工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配合,组织开展整顿和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市场秩序。
  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的监督监测和农药、化肥、兽药、饲料的专项治理,重点是抓好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的规划和建设、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农产品污染的监测、生猪肉的检疫、生猪“私屠滥宰”的整治,抓好违禁农药、化肥、兽药、鼠药、饲料的市场经济秩序整顿。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监测和管理,重点是抓好食品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和质量监测,防止食品污染,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整顿和规范食品生产加工的市场经济秩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市场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重点是抓好整顿和规范集贸市场农产晶、食品的经营秩序,坚决取缔一切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口岸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假冒伪劣进口食品和国家禁止进口的食品流入我省。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协调、审查有关部门起草的与食品卫生安全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惩处各种在食品中加入有毒有害物质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主动做好工作,并配合上述部门有重点的开展多部门联合行动,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共同实施好放心食品工程。
  (十八)相关制度。
  1.建立联席会议。各级政府要建立由一名政府领导挂帅,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地研究、协调放心食品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联席会议要设立办公室,挂靠在卫生部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各地、州、市要把联席会议人员名单于2002年8月20日前报省政府。
  2.开展监督检查。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的工作措施。经常性督促检查工作由各有关部门认真负责抓好。在重大活动和重要节日期间,政府要组织开展食品卫生安全联合大检查,检查的重点是粮食及其制品,食品加工过程中违法使用“吊白块”等违禁添加剂的产品和行为,肉及肉制品,禽蛋和水产品,调味品、饮料及酒,奶及奶制品;检查的主要对象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经营单位、节日食品市场(街)、集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食品超市、屠宰场、风景旅游区和农家乐的餐饮店;检查的主要区域是大中城市、地州市所在地城市和县城。通过联合大检查,要依法取缔无证照生产加工和经营食品单位,对触犯刑律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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