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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2002)

  第二十六条 工会发现企业、事业单位有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督促并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消除隐患和危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和处理;工会发现企业、事业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事业单位作出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等及时处理的建议,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企业、事业单位未及时处理的,工会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反映情况,要求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未能及时研究答复或者作出处理决定而对职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工会应当支持和帮助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企业、事业单位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时,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同级工会;重特大伤亡事故,同时报上级工会。工会必须参加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处理结果应书面通报工会。
  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工会应当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工会应当支持、帮助职工要求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之一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在十日内向工会作出书面答复。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逾期不予答复又不纠正的,工会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或者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六)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并向上级工会报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三十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会教育职工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会组织开展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予以支持。
  工会维护职工的疗养、休养权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选送职工疗养、休养,工会具体负责职工疗养、休养的组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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