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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

  (三)加大城市绿化资金投入,建立稳定的、多元化的资金渠道。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是城市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方针。各级财政应安排必要的资金,重点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尤其要加大对城市绿化隔离带、城市景观绿化和大型公园绿地建设的投入,保证城市绿化管理维护经费,并逐年有所增加,确保资金及时到位。要抓住国家对西部地区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支持西部地区城市绿化建设的机遇,积极争取国家投入。要拓宽资金渠道,引入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城市的各项建设都应将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并按规定建设绿地。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市绿化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化配套资金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厅与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商定。
  (四)保证城市绿化用地。要在继续从严控制建设用地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城市绿化用地。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共绿地,土地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国家征用农用地建设公共绿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要一次提供,统一征用,同步建设。在城市规划区周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绿化隔离林带,其用地涉及的耕地,可以视作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作为耕地减少进行考核。为加快城郊绿化,应鼓励和支持农民调整农业结构,也可采取政府补助的办法建设苗圃、植物基地、公园、运动绿地、经济林和生态林等。
 (五)切实搞好城市建成区的绿化。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绿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要优化城市用地结构,提高绿化用地在城市用地中的比例。要严格控制城市中心区新的房屋开发建设。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迁出有污染的企业,增加绿化用地。建成区内闲置的土地,要限期绿化,对依法收回的土地要优先用于城市绿化。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城市内的违章建筑进行集中清理整顿,限期拆除,拆除建筑物后腾出的土地尽可能用于绿化。城市的各类房屋建设,应在该建筑所在区位,在规划确定的地点、规定的期限内,按其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建设绿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房屋建设的竣工验收。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绿化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进行异地绿化。要充分利用建筑墙体、屋顶和桥体等,大力发展立体绿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绿化工程建设和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要积极实行绿化企业资质审验、绿化专业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质量。市、区、街道和各单位都有义务建设、维护和管理好责任范围内的绿地。
  (六)城市绿化建设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我省各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城市绿化要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地形和物候、人文等条件,因地制宜地确定植物品种结构,注重乔、灌、藤、花、地被植物的合理搭配和物种色彩四季变化。绿化应与亭台楼阁、房屋道路等和谐配置,宜树则树,优先培育适应性强、体现本地特色的乡土植物种类。要注重以植物造景为主,根据我省山多的特点,做好“显山露水”的文章,创造出优秀的城市景观效益。为保证植物栽培的成活率,凡在城市绿化建设中移植干径在12公分以上(含12公分)树木的,必须经过论证,并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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