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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

  为实现以上工作目标,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尽快改变城市建成区绿地不足的状况,做好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工作,使城市中心区绿化明显改观;与建设绿色通道工作相配合,加快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道路、铁路和河渠、堤坝沿线的绿化,因地制宜地抓好城市中的“山体”绿化建设;建成一批规模适当、分布合理的综合性公园、植物园、动物园、森林公园、儿童公园等;大力推进城郊绿化,在城市周围、城市功能区的交界处形成较大规模的绿化隔离带;推进城市绿化科技进步,提高城市绿化规划、设计、施工和养护管理水平,加快城市绿化植物材料产业化建设进程;保护好城市古树名木和文物古迹;规范城市绿化市场;制定完善的城市绿化规章制度、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城市绿化建设
  (一)加强和改进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工作。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要高度重视城市绿化工作,编制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后,须经专家论证审查,按规定程序报批。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实行“公示制”,接受公众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检查、督促落实。规划中要按规定标准划定绿化用地面积,力求公共绿地分层次合理布局;要根据当地情况,分别采取点、线、面、环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合作,严格实行城市绿化控制线(简称“绿线”)管制制度,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把城市绿化用地的区域和面积在规划中按规定的指标明确划定“绿线”。已经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了绿化建设指标但不符合要求的,要在2002年12月底前补充完善。
  (二)严格执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绿地进行绿化管理,“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更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绿地规划、绿地性质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核,报上一级机关审批,并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尽可能创造条件扩大绿地面积,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新建和扩建项目实行跟踪管理。要将城市范围内的河岸、湖岸、山坡、城市主干道等地带作为“绿线”管理的重点部位。同时,要严格保护重点公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和古树名木。影响景观环境的建筑和游乐设施等要逐步迁移。城市园林绿化项目申报规划许可证时,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办理有关手续后,规划、建设、房产部门方可办理规划、施工许可、产权等手续。对不能按规定建设绿地或建设绿地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单位,按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贵州省绿化条例》、《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补建并达到规定面积,确保绿化建设。“绿线”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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