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可授权业主以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作为质押,向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用于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电、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桥梁隧道、道路码头、公共交通、地铁轻轨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收益权质押行为必须规范登记,防止和避免重复质押、超值或低值质押,预防融资环节中的欺诈行为和国有资产流失。
各级政府要积极稳妥的运用收益权质押方式为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提供融资便利,并为这类项目采取BOT、TOT等方式融资提供现金流支撑。
(四)实施“四项改革措施”,推进投融资活动的市场化、社会化
——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约束机制,实行专业化管理,提高建设效率,降低建设成本,在已经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加快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
——更有效地提高投资效益,控制投资成本,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在有条件的投资项目中积极推行项目总承包制。
——盘活存量资产,吸引社会投资,在有一定现金流支撑的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项目中,积极推行多种形式的经营权或收益权有偿转让方式。
——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刺激汽车消费,对主城8区现行的路桥通行费征收办法进行改革。通过对主城路桥实施资产重组、业主重建、规范授权经营与管理,取消现行路桥通行费次票月票缴纳办法,实行一次性缴纳路桥通行年费办法。
三、培植政府投资主体,增强机构投融资能力
培育多种形式的投资主体,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之一。要着力培植和壮大目前已初具规模的政府投资主体,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建设实施市场化的投融资活动新格局。
(一)培植壮大政府投资主体
政府投资主体是负责政府资产保值增值,有效管理政府资产,发挥政府对公益性、基础性项目投资骨干作用的政府全资的大型国有企业。“十五”期间,要重点扶持已初具规模、管理规范的市建设投资公司、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和市开发投资公司,使其更好的发挥政府投资主体的作用。这3家投资主体在“十五”末期资产规模要分别达到100亿元以上,努力成为资产优良、投融资能力较强的政府引导社会投资、行使政府投资职能的基本力量。
——市建设投资公司逐步发展成为以能源建设为特色的政府投资主体。要抓紧把历年市政府对能源建设投入所形成的资产,全部授权市建设投资公司经营管理,进一步确立其政府出资人的地位和作用,理顺产权关系。通过政府扶持与自我发展,使市建设投资公司在建立我市能源建设与管理新体制中发挥骨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