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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五”期间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要进一步减少对企业投资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强化政府投资管理,推行符合国际惯例的投资方式,规范发展投资中介服务体系,增强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融资活力,改善投融资宏观调控,营造投融资要素合理流动的市场环境。
  (一)全面落实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放活企业自主投资
  根据《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规定,全额自筹资金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我市已出台了《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实施细则(试行)》,在此基础上,要加强各有关部门的政策配套,把全额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落到实处。凡不需要政府投资的一般性项目,以及非限制类项目,均实行登记备案制,除环保、规划、土地、建管等手续依法办理外,任何部门不得再进行行政审批,由投资者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行管理。国家规定需要审批的企业自筹投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研究出台《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范政府投资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按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应遵从的国际惯例,在减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要加强对政府资金或资产建立规范化的管理,通过法定程序和“阳光”操作机制,合理投向,实现供求基本平衡,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为此,今年要研究出台《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时适度安排扶持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资金,对产业结构调整、支柱产业技术进步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也可作战略性、导向性投入。政府投资原则上从一般竞争性领域中退出,并遵循同级政府事权和投资权责一致的分级负责原则。
  政府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预算资金、财政性专项建设资金、中央政府安排的资金(包括国债),以及用前述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担保还款的境内外借贷性资金。政府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
  对政府投资主要通过项目审批、投资计划、预算列支、建设监管、法规约束等5种方式进行管理,并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确保政府投资的合理投向与供求大体平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产业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遵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和分轻重缓急的原则安排;按当年完工投用一批、开工建设一批、抓紧续建一批、前期推进一批组织建设。
  (三)抓紧出台《重庆市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质押办法》,增强政府融资能力
  为了多渠道筹集政府投资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解决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业主资产抵押担保不足的问题,必须抓紧出台《重庆市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质押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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