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地级以上市各成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各县(县级市)原已设立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程序予以撤销。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市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不挂靠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与其他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也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推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任免手续,不得兼职;工作人员应优先从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中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管理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各市要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产、人员等状况进行清理,核实债权债务,经审计后逐一登记造册。在此基础上,将清理后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一并转入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未留用人员由原主管部门和挂靠单位负责妥善安置。
原设立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如受政府委托负责管理单位公房出售收入、已售公房维修基金及住房货币分配资金的,这次调整公积金管理机构时,将这部分房改资金调整到当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不再由新设立的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业务和合理布局的需要,按照属地化原则,设立若干个业务经办网点,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办事机构;资金数额和业务量较小的县(县级市)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业务,也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人民银行指定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办理;少数住房公积金归集数额大、管理工作较规范,并符合建设部等有关部门《关于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中设立分中心基本条件的县(县级市),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报省政府审批后可以设立分中心。分中心不是独立的事业法人,不能单独登记设立。市辖区、中山、东莞市的镇,不设立分中心。
六、各市要严格执行《条例》和《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和纠正。对目前已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负责,于2002年8月底前全部收回;对违规发放的项目贷款,要在2002年底前全部收回;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这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过程中,严禁借机私分钱物、侵吞国有资产、突击提职、挥霍浪费;违反规定的,一律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