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2]6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省建设厅 二00二年八月一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地级以上市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和《通知》的要求,成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独立承担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机构的职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不另设立办事机构和配备人员编制,其日常工作由各市房改办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承担。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各市政府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人员结构必须按《通知》规定的比例组成。委员人数,广州市不超过30人(其中有5人是省直单位代表);其余市不超过25人(其中所辖县(县级市)要有1至2名代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的配备,广州市可配备3人(其中省直单位1人),其余市不超过2人,经全体委员推举产生,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立后,要按建设部等有关部门《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建立健全会议制度和决策制度,检查监督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及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
  三、按人民银行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等5家商业银行内选定受委托银行。受委托银行分别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其中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银行,每个市不得超过两家。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各市分支机构应依据管理职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帐户进行监督。受委托银行对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情况负有监督责任,发现违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行广州分行反映。凡不按规定设置帐户的,有关部门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