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关于本市以职工住宅立项建造的小区内已售
公房上市交易后等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二00二年八月五日 沪价商[2002]038号)
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各物业管理企业:
根据《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同质同价的原则,经研究,就本市以职工住宅立项建造的小区内发生已售公房上市交易等情况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以职工住宅立项建造并已按公有住房售后收取管理服务费的住宅小区内,发生已售公房上市交易、全额出资购买使用权房并办理了产权变更、有限产权房接轨为完全产权房、按规定归并为内销商品房等情况的,其业主的管理费、保洁费、保安费均应按沪价房(1996)第219号《关于调整公有住房售后管理费和房屋修缮人工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即:管理费多层住宅每户每月4.5~7.5元;高层住宅每户每月5~10元;保洁服务费每户每月3~6元;保安服务费每户每月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