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省级报纸上发布关闭矿井公告。
四、打击非法煤矿的主要措施
(一)齐抓共管,联合执法,从重从快打击非法煤矿。各级人民政府及纪检(监察)、经贸委、国土资源、公安、煤炭、煤矿安全监察、电力、工商、环保、运销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集中力量、集中一个半月的时间,完成对非法煤矿的关闭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到每日上报关闭进度,通过省煤炭工业局调度室(0351—4117555)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关闭的数量和有关工作情况。同时,省人民政府将组织11个督查组从2002年9月1日起分赴各市(地)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跟踪督查。各督查组组长由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领导担任,组员由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二)未通过验收需吊销证照的煤矿,由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工作领导组以书面形式通知省级煤炭、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电力、供水、煤炭运销、煤矿安监等部门和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煤炭、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要立即吊销其相关证照,各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六条标准”实施关闭。
(三)电力部门要开展专项整顿,对非法煤矿要及时切断电源,拆除供电线路和设施,对给非法煤矿供电的责任人要开除其公职,追究供电单位领导的责任。公安部门要将非法煤矿现存的火工品收回,并要负责查堵提供火工品的所有渠道。对火工品流通供应监管不力的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要依法查办。今后,凡发现向非法煤矿供水和销售其煤炭的,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于干扰、阻挠关闭非法煤矿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对于清查不力、拖延不关或为非法煤矿提供保护伞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严肃追究责任。超过关闭非法矿井的规定时限,只要在一个乡镇发现有一处非法煤矿,就要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撤销所在村党支部书记、分管乡镇长的职务,给予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相应处分,并依法罢免村委会主任职务,追究矿主的刑事责任。在同一县(市、区)发现有两个乡镇有非法煤矿的,要给予所在县(市、区)分管副县(市、区)长行政处分。同时,要依法追究煤炭、国土资源、煤矿安监等职能部门相关责任人及领导的责任。
在规定时间内完不成关闭任务的乡镇、县(市、区)、市(地)要对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予以行政处分。
(五)各级、各部门必须严肃认真地开展清查、验收和督查工作,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狠抓落实。每个乡(镇)、县(市、区)、市(地)完成关闭非法煤矿后,要逐级向上一级政府书面报告,并由上一级政府组织进行督查和验收。发现关闭报告不真实。验收督查不认真的,要严肃追究和从严处理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各市(地)要设立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实行举报奖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