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山西省打击非法煤矿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发[2002]19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打击非法煤矿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八月十四日
山西省打击非法煤矿实施意见
2002年二季度以来,我省陆续发生5起非法煤矿因擅自生产酿成的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教训十分惨痛,为了坚决彻底地全部关闭和铲除一切非法煤矿,特制定全省打击非法煤矿实施意见。
一、打击非法煤矿总体要求
打击非法煤矿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和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负责组织实施,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集中力量,集中时间,联合执法,在全省掀起打击非法煤矿的高潮,各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清查,并严格按照关井“六条标准”在2002年9月底之前对其实施关闭。
二、打击非法煤矿的重点
(一)私开煤矿和被关闭后又“死灰复燃”的煤矿;
(二)2002年3月底前未经市(地)人民政府(行署)验收合格上报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的乡镇煤矿;
(三)被责令停产整顿而擅自生产的煤矿;
(四)通过复产验收后经复查不合格的乡镇煤矿;
(五)纳入关闭范围的国有煤矿矿办小井;
(六)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开办批准手续而进行基本建设的煤矿;已批准复产而又擅自建设其它独立生产系统的煤矿。
三、关井的六条标准
(一)煤炭管理部门撤销开办煤矿企业的批准文件,煤炭、地矿、工商管理部门分别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将生产建设技术、地质资料收缴煤炭管理部门。
(三)火工用品由当地公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统一处理。
(四)矿井井筒完全毁闭、填实,井口场地得到平整,矿井生产设备和供电、通讯线路、供水管路全部拆除。不留作业人员。矿井财产要妥善处理。
(五)主管部门对被关闭矿井检查验收合格后,填报“关井压产报告单”,按隶属关系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