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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防范及其行政责任追究的决定

  (二十)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要加强农机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安全检查和服务工作,防范事故的发生。
  (二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大型集会、娱乐活动,对安全工作要精心安排,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和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严禁在大型集会、娱乐场所超容量载人进行集会和娱乐活动。
  (二十二)其他有关行业和部门要依法对本行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对工作中应相互衔接的事项及时书面告知有关部门。
  四、各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责任。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周密详尽的安全生产计划,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自我保护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按照规定及时整改,发生重特大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并报告有关部门。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学校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教育教师、学生、职工加强安全意识。对学校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防范和整改,发生重大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并报告有关部门。
  五、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决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而导致本地区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决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决定履行职责,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决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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