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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防范及其行政责任追究的决定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架空索道、防爆电器、厂内机动车辆等设施、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对依法应当由其发放许可证的项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发放许可证。
  (四)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许可证发放制度,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中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切实加强对民爆物品流通、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五)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军工科研生产和民爆器材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严格许可证发放制度,要切实加强对火药、炸药等易爆器材生产线和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场所的监督检查。
  (六)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队伍、施工现场和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城市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建筑队伍、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重点是做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管理。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城市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重点治理整顿液化石油气市场,按照规划合理布置供气站点,杜绝非法违规充装、超期不检和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严格燃气各类资质和许可证的发放,凡不符合安全规定存在事故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应当坚决取缔。
  (七)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及其综合实践活动的安全、防火、防事故工作的指导和监管。特别要对校园、教室、宿舍、食堂、礼堂、图书馆、实验室及所属实践活动基地等场所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并督促其及时消除危房和事故隐患。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学校消除危房等不安全隐患,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八)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工商行政、消防等部门,切实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及其消防、治安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凡不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和存在事故隐患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查处。
  (九)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重点查处超载、超速行车,违章超车,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以及农用车、拖拉机载客等严重违章行为和非法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非法拼(组)装车辆和报废复驶车辆,无牌、无证车辆和有故障运行的车辆。
  (十)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必须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并督促其消除火灾隐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有效预防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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