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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铁路设施安全的通知

  六、铁路桥梁上游水库管理部门应积极主动地配合铁路部门工作,泄洪前24小时应通知铁路主管部门。
  七、在汛期,气象、水文部门应及时向铁路主管部门提供天气、水文等实时信息和预报。
  八、各级公安机关应积极协助铁路部门,制止对铁路设施的破坏行为。
  九、省政府确定省经贸委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各设区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定部门,落实到人,负责与铁路部门协调,积极配合,共同确保铁路设施安全。
  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会同铁路部门,每年汛前、汛期分两次对影响铁路设施安全的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解决,并与辖区内铁路单位建立稳定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
  十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管理巡查,对违犯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惩处。对管理和组织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铁路设施安全的通告

附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铁路设施安全的通告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近年来,铁路沿线河道采砂、高坡开荒种地等现象屡禁不止,对铁路运输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甚至导致铁路桥梁垮塌等严重后果,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为确保铁路设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铁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保护铁路设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通知》,特发布通告如下:
  一、铁路地界以内、路堤边坡及路堤坡脚、排水沟外缘2米以内、平原和丘陵地区的路堑边坡及堑顶以上10米以内、山区的路堑边坡及分水岭以下范围,严禁耕种、放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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