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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铁路设施安全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铁路设施安全的通知
 (陕政发[2001]36号 2002年7月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近年来,铁路沿线河道采砂、高坡开荒种地等现象屡禁不止,对铁路运输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甚至导致铁路桥梁垮塌等严重后果,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为确保铁路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铁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保护铁路设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通知》,特做出如下通知:
  一、铁路地界以内、路堤边坡及路堤坡脚、排水沟外缘2米以内、平原和丘陵地区的路堑边坡及堑顶以上10米以内、山区的路堑边坡及分水岭以下范围,严禁耕种、放牧。
  二、铁路地界以内、路基、桥梁、遂道、涵洞、房屋周围20米范围内、地下严禁采矿。
  三、铁路路基及沿线通信、信号、供电等设施周围禁止挖土、建房、种植高大乔木。
  四、对铁路桥梁上下游采砂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桥长500m及以上的特大桥,在桥梁上游500m、下游5km范围内严禁采砂。5km以外的挖采深度不能超过5m。
  (二)桥长100m—500m的大桥,在桥梁上游500m、下游3km范围内严禁采砂,3km以外的挖采深度不能超过3m。
  (三)桥长100m以下的中、小桥,在桥梁上下游各500m范围内严禁采砂,500m以外的挖采深度不能超过2m。
  (四)对于河床坡度大,河床下切严重,依照上述禁采范围已不能确保桥梁安全的,应由桥梁设计、管理单位会同河道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实测数据和科学检算,必要时通过水工模型实验,确定桥梁上下游禁采范围。
  五、禁止在铁路沿线两侧各20米以内倾倒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铁路路基排污放水、抛扔杂物,不得向铁路桥涵等排水设施超设计标准流量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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