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暂行规定
(2002年9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唐山海上辖区港口水域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以京唐港灯塔(391245N/1190045E)为圆心,18海里为半径的扇形水域(以下称交通管制区)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唐山海事局是监督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依据本规定负责对交通管制区船舶实施统一管理,工作频道为VHF09频道,呼叫唐山海事局或TANGSHANMSA。工作语言为汉语普通话和英语。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四条 交通管制区实行下列船舶报告制度
(一)船舶应在进入交通管制区之前10分钟,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向主管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船名、国籍、船舶种类、船长、船宽、吃水、载货情况和航行意图。
(二)船舶在交通管制区内的锚地抛锚后,应立即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向主管机关报告锚位(相对京唐港灯塔的真方位及距离)和抛锚时间及主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三)船舶拟进行靠泊、移泊、离泊、过驳或锚地离港等其它涉及航行安全的活动,需至少提前10分钟向主管机关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也应及时报告。
(四)若上述航行计划、活动变更或锚位发生变化,当事船舶应立即向主管机关作变更报告。
(五)根据国际国内有关规定应配备通信设施的载客旅游船舶应在驶离码头前10分钟向主管机关报告航行范围和游览计划。
(六)从事拖带、施工、加油、加水等作业的船舶在作业前10分钟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告航行路线,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结束作业后也应及时报告。
第五条 船舶在交通管制区内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它紧急情况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六条 船舶在交通管制区内发观航道变异,导助航标志或设施移位、灭失、损坏、失常或发现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及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