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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乡镇企业局等7部门关于加快乡镇企业重点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

  (三)拓宽渠道,增加资金投入。转变观念,发挥优势,采取多种形式筹集发展资金。“十五”期间,各级财政每年应从总预算中拿出一定数量的资金支持乡镇企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并且逐年有所提高。省财政扶持乡镇企业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乡镇企业小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乡镇企业出口创汇和农副产品深加工。用于果业、畜牧业产业化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资金,要优先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乡镇企业的发展。各市、县财政每年也要拿出一定资金支持上述乡镇企业发展。省级有关部门在安排国债技改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扶贫开发资金、科技开发资金时,要安排一定数量资金扶持乡镇企业重点工程建设。乡镇企业示范小区的土地开发收入,以及小区管理机构直接收取的有关收入,主要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建设。城市维护税留镇使用部分,在用于城镇建设中应向乡镇企业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倾斜。各级金融机构要改进和完善对乡镇企业的金融服务,按照信贷原则,提高对乡镇企业的贷款投放比例。对乡镇企业重点工程单位优先支持,对效益好、信用等级高、产品市场前景好的重点企业开展综合授信业务,增加信贷投入。每年由省乡镇企业局牵头,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组织商业银行参加,联合举行银企座谈会,推介重点扶持的企业和项目。各商业银行要树立资金营销意识,加强市场调查,主动寻求和培育新的信贷增长点,合理确定贷款权限,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四)积极扶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对乡镇企业在本省内与省外、国外合作合资兴办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外资企业,在2010年底以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自2002年1月1日起由10%提高到13%;对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对企业技术开发中心的设施建设,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对乡镇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盈利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对乡镇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执行。对经国家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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