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不能进行违法记分记录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跟踪落实记录事宜。
第二十三条 证书由江苏海事局签发的海船船员、引航员必须在收到《滞留通知书》6个月内到江苏海事局船员管理处申请强制培训、考试;内河船员、海进江船员必须在收到《滞留通知书》后6个月内到指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强制培训、考试。
第二十四条 内河船员如在证书签发机关所在地参加强制培训、考试,滞留证书的海事机构应将滞留的船员证书寄送至证书签发机关,由证书签发机关负责强制培训、考试和发还证书。
第二十五条 强制培训由江苏海事局指定的培训机构实施,培训的时间不超过7天,培训的内容为水上安全管理法规、安全教育宣传和海事案例等。
第二十六条 海船船员、海进江船员、引航员参加强制培训、考试合格后,江苏海事局船员管理处应在《船员服务簿》“主管机关签注(一)”栏填写“业经考试、培训合格”,加盖《船员服务簿》签证专用章,及时发还被滞留的证书,但同时受到扣留证书行政处罚期限未到的,应在扣留期满后发还被扣证书。
第二十七条 内河船员参加强制培训、考试合格后,江苏海事局船员管理处应在《内河适任证书》的“记分附页”上填写相应内容,加盖江苏海事局船员管理处公章,及时发还被滞留的证书,但同时受到扣留证书行政处罚期限未到的,应在扣留期满后发还被扣留证书。
第二十八条 船员对行政处罚不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诉讼期间船员申请强制培训的时限顺延。
第二十九条 船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参加强制培训、考试的,海事机构应将证书寄送至原签发机关,船员需按照证书载明的航区、等级、职务参加职务晋升考试,合格后,方可领回被扣留的证书。
第三十条 船员遗失证书、证书记分附页或《船员服务簿》,海事机构可视为其违法记分已满15分,应在船员参加强制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按规定补发证书、证书记分附页或《船员服务簿》。
第三十一条 考试在强制培训结束后进行,由江苏海事局船员管理处组织考试;江苏海事局船员管理处、连云港海事局船员管理处负责各自管辖船员的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