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事机构对违反有关船舶管理、船员管理、通航管理、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管理、船舶交通事故管理、航标管理秩序行为或其它违反有关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秩序的行为的船员应加盖配发的“船员违法记分管理专用章”实施违法记分;未配发“船员违法记分管理专用章”的海事机构需对船员违法记分时应加盖配发给直属局(处)的“(0)”号专用章实施违法记分。
(二)海事机构对海船船员、海进江船员、长江引航员进行违法记分时,将“船员违法记分管理专用章”加盖在船员《船员服务簿》的“主管机关签注(一)栏”内。
(三)海事机构对内河船员进行违法记分时,将“船员违法记分管理专用章”加盖在船员《内河船员适任证书》的“记分附页”内。
(四)“船员违法记分管理专用章”内各项的填写:1、“记分分值”处填写实际分值,用汉字大写,并须填写阿拉伯数字;2、“记分时间”按“年、月、日”填写批准行政处罚的时间或实施船舶安全检查、船员实际操作检查的时间;3、“执法证号”填写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号码。
第五章 “滞留船员适任证书通知书”的填写、效力及报送程序
第十八条 船员违法记分分值满15分,最后记分的海事机构应将船员的证书滞留,并将《滞留船员适任证书通知书》(以下简称《滞留通知书》)送船员本人签收。《滞留通知书》一式三份分别由江苏海事局船员管理处、签发证书的海事机构、船员本人留存。签发证书的海事机构应将《滞留通知书》归入船员个人档案中保存。
第十九条 《滞留通知书》不能作为船员持有适任证书的证明,船员不能凭《滞留通知书》继续在船任职。
第二十条 船员一公历年内违法记分分值满15分的,最后记分的海事机构应将船员的证书滞留、登记并与填妥的《滞留通知书》一并由直属局(处)报送江苏海事局船员管理处。
第二十一条 滞留证书的海事机构应同时填写《船员违法记分登记表》作为内部工作记录。
第六章 船员违法记分、培训和销分
第二十二条 船员违法记分由作出行政处罚或实施船舶安全检查、船员实际操作检查的海事机构予以记载。